数据要素与数据交易 · 行业认知研究报告
赛道本质
这条链上真正在流转的是财政与国企预算,不是数据本身。
核心判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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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本质:这条链上真正在流转的是财政与国企预算,不是数据本身。
- 2
一 · 「数据产业」与「数据交易」被同一个词装在一起,两者相差约两个数量级。
- 3
二 ·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在价格规则上已被写成公用事业,不是高毛利的数据生意。
- 4
三 · 交易所的「累计成交额」是四年多的存量、且各家口径不同,不能当年度收入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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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· 数据资产入表衡量的是企业自己花掉的研发费用,不是数据的成交价格。
- 6
五 · 本报告查阅的年报里,「外购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」一栏没有一家填过数。
- 7
六 · 2026 年制度重心从撮合交易移到了确权登记,交易所的身份跟着变了。
- 8
七 · 这条链的现金流顺序是先有平台预算、后有数据收入,中间隔着一个财政周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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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 · 未来三年的变量不在技术,在公共数据能不能长出可持续的付费方。
完整目录
目录 100% 公开,不做删减 —— 你要先能判断它覆没覆盖你的问题,再决定买不买。
- 报告说明
- 核心判断
- 阅读说明
- 第一章 · 这门生意是什么
- 1.1 三件被装进同一个名字的事
- 1.2 本报告的边界
- 1.3 产业链结构:六个环节与两类付费方
- 1.4 为什么这条链的每个数字都要先问口径
- 1.5 这条链与「数据要素」概念股不是一回事
- 第二章 · 口径:读这个赛道之前必须先装上的滤镜
- 2.1 三种「交易额」,量的不是同一件事
- 2.2 官方统计制度是怎么定义的
- 2.3 三个规模数字,量的不是同一块地
- 2.4 口径对照:同一件事的四种说法
- 2.5 读这条链上任何一个数字之前,先问四句
- 2.6 一个实操例子:怎么读一条交易所新闻
- 第三章 · 制度:四年里搭起来的一整套规则
- 3.1 政策时间线:从确权到定价,再到登记
- 3.2 三权分置:所有权被绕开了
- 3.3 价格:准许收益率把授权运营写成了公用事业
- 3.4 登记:两套体系,两类主体
- 3.5 2026 年的转向:交易所被改写成登记机构
- 3.6 安全治理与合同范本:流通的两个前置条件
- 3.7 制度密度本身说明了什么
- 第四章 · 钱从哪来:四条收入线,只有两条在转
- 4.1 四条线的总览
- 4.2 财政付费:平台先行,是当前这条链最确定的钱
- 4.3 授权运营分成:被价格公式压住的第二条线
- 4.4 企业买数据:最大的想象,最小的落地
- 4.5 卖铲子:多数上市主体的真实收入来源
- 4.6 四条线的现金流质量对比
- 4.7 横向对照:这条链与政务信息化、与征信业的差别
- 第五章 · 数据交易所:在交易什么
- 5.1 46 家的分布与分化
- 5.2 场内与场外:最赚钱的交易不在场内
- 5.3 交易所靠什么活
- 5.4 身份变化:从撮合到确权
- 5.5 为什么在成交低迷的情况下,交易所还在增加
- 第六章 ·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:一门被价格管住的生意
- 6.1 谁能当运营机构
- 6.2 五年运营期与三年登记有效期
- 6.3 收费天花板怎么算
- 6.4 落地进度:平台先行,收入滞后
- 6.5 这门生意的利润形态
- 6.6 与其他受管制行业的横向对比
- 6.7 运营机构的钱花在哪里
- 第七章 · 数据资产入表:账面数字与真实交易的距离
- 7.1 会计规则说了什么
- 7.2 两年的账面数字
- 7.3 回到原件:34 份 2025 年年度报告的逐份核对
- 7.4 外购一栏为什么全是零
- 7.5 一次更正公告
- 7.6 入表金额到底在衡量什么
- 7.7 一个常被误读的比较:入表金额与交易额
- 7.8 半年报与年报:本报告为什么只用年报
- 第八章 · 可信流通技术与数据供给侧
- 8.1 可信数据空间:政策给了目标,没给付费方
- 8.2 隐私计算的商业化处境
- 8.3 高质量数据集:2026 年的新重心
- 8.4 技术环节的买方是谁
- 8.5 数据商:这条链上最薄的一层
- 8.6 数据要素乘数行动:场景培育的逻辑与局限
- 第九章 · 三到五年看什么
- 9.1 五个变量
- 9.2 什么会推翻本报告的结论
- 9.3 一张可以定期对照的观察清单
- 9.4 三种可能的走向
- 第十章 · A 股相关上市公司分类
- 10.1 这一章是什么
- 10.2 归位总表
- 10.3 主营直接对应(3 家)
- 10.4 主营部分对应(7 家)
- 10.5 具备能力但主营未列(9 家)
- 10.6 排除项或环节之外(11 家)
- 10.7 概念板块不等于产业链
- 附录 A · 关键术语表
- 附录 B · 主要企业名录(按环节)
- 附录 C · 数据来源清单
- 附录 D · 本报告没做的事,以及为什么
- 附录 E · 本报告的保质期
- 免责声明
试读版正文
第一章 · 这门生意是什么
1.1 三件被装进同一个名字的事
「数据要素」这四个字在中文语境里同时指代三件事。它们共用一套政策话语,但生意模式、付费方、回款周期完全不同。把它们当成一个行业来看,是这条赛道上最常见的认知错误,也是绝大多数公开测算的失真起点。
第一件是数据产业(指围绕数据的采集、存储、加工、流通、应用形成的全部经济活动,统计上把基础软件、云服务、数据中心、人工智能应用一并计入)。2025 年这个口径下的规模是 6.78 万亿元,同比增长 15.7%,全国数据企业 48.2 万家(国家数据发展研究院《中国数据产业发展报告(2026)》,2026-08-28 于 2026 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发布)。
第二件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(指把数据当作与土地、劳动力、资本、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,通过确权、登记、定价、流通让它进入市场交易)。这是一套制度工程,从 2022 年底的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》起,用四年时间搭起了产权、登记、价格、安全四条规则线(见 3.1 节)。
第三件是数据交易(狭义指在数据交易所等场内机构完成的、有交易记录的数据产品买卖)。全国数据交易所自设立以来累计场内交易金额近 800 亿元(高金智库口径,2025 年末,属第三档证据)。这是三件事里唯一有成交记录的一件,也是规模最小的一件。
这三件事的关系不是包含关系,而是同心圆的三层:最外层的数据产业里,绝大部分收入来自软件与云服务,与数据本身的买卖无关;中间层的要素市场化是制度建设,其支出主要是平台建设与合规投入;最内层的数据交易,才是真正有买方付钱买数据的部分。公开讨论里最常见的错误,是拿最外层的规模去论证最内层的机会。
1.2 本报告的边界
含在内的: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与授权运营平台的建设与运营;被授权的公共数据运营机构;数据交易机构(交易所、交易中心)与数据产权登记机构;数据商与数据流通服务机构(数据加工、产品开发、合规咨询、资产评估);可信流通技术(隐私计算、可信数据空间、区块链存证、数据沙箱);数据资产化的配套服务(入表咨询、资产评估、数据资产增信融资)。
排除在外的:一般政务云与政务信息化建设(这部分的生意逻辑见本系列另一份报告);面向个人的隐私合规咨询;企业内部数据治理软件;数据中心与算力基础设施本身;以金融信息服务为主业的资讯平台。排除的理由是同一条:这些环节的收入来源、客户结构与回款方式,与公共数据流通没有关系,把它们算进来会让任何规模测算失去意义。
这条边界在末章有直接后果。以数据中心为主业的公司、以金融资讯为主业的公司,即使被归进各类「数据要素」概念板块,在本报告的归位里也落在排除项内(见 10.6 节)。
1.3 产业链结构:六个环节与两类付费方
图 1 · 数据要素与数据交易产业链结构
数据来源:本报告依据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》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(试行)》(发改数据规〔2025〕27 号)《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》(国数政策〔2026〕6 号)的环节划分绘制。
这张图要说明的是一件容易被忽略的事:这条链的需求侧有三个入口,但三个入口的付费能力、付费意愿和付费周期完全不同。财政与政府部门是平台建设期的主要付费方,付的是工程款;国企与公用企业是授权运营期的主要付费方,付的是数据服务费;商业买方是理论上规模最大、实际上最难打开的一块。第四章会逐条拆这三条钱。
环节的划分依据是政策文本本身,不是市场习惯。《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》(国数政策〔2026〕6 号,国家数据局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中国证监会 2026-02-03 印发)给出的定义是:「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是链接数据供需双方,促进数据流通交易,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重要主体,包括数据交易所(中心)、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、数据商等。」这句话把交易所、平台企业、数据商三类主体放在了同一个层级上——这是一个信号,交易所不再被当作这条链的中心。
1.4 为什么这条链的每个数字都要先问口径
绝大多数行业的规模数字,误差来自测算方法;这条链的规模数字,误差来自口径本身不唯一。
同一家交易所在不同场合会给出四个不同的数:挂牌数据产品数、当年数据交易额、累计数据交易额、累计备案交易金额。它们的分子分母都不一样。同一批上市公司的数据资产入表金额,在会计师事务所的统计里是 98 家 21.40 亿元(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研究,2024 年年报口径,转引自公开报道,属第三档证据),在另一个口径里是 100 家、约 21.64 亿元。差异来自统计截止日与是否计入开发支出科目。
这不是数据失真,是这条链太新、统计制度刚刚建立。《全国数据资源统计调查制度》(国数综资源〔2025〕26 号,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〔2025〕24 号)于 2025-02-18 印发,有效期至 2028 年 1 月——也就是说,直到 2025 年,全国层面才有了一套统一的数据资源统计口径。在此之前的所有数字,都是各家自己定义的。
所以本报告的第二章不讲产业,只讲口径。读完那一章,后面所有数字才有意义。
1.5 这条链与「数据要素」概念股不是一回事
在进入正文之前,有一个认知陷阱必须先拆掉,否则后面所有分析都会被误读。
市场上存在若干以「数据要素」命名的概念板块。这些板块的成分股与本报告界定的产业链环节,重合度远低于直觉。原因在于两者的收录逻辑不同:概念板块按题材关联收录,只要公司与数据沾边、或在互动平台上回应过相关提问就可能入选;本报告按主营披露归位,要求年度报告的主营业务描述中有对应表述。
这个差异会产生一个具体后果。本报告末章对 30 家公司作了归位,其中主营直接对应本报告环节的只有 3 家,合计总市值 154.81 亿元;而落在本报告排除项或环节之外的有 11 家,其中仅一家金融信息服务公司的市值就是 1559.47 亿元(见 10.3 节、10.6 节、10.7 节)。任何按市值加权的概念指数,走势都由排除项主导,与这条产业链的实际景气度没有稳定关系。
因此本报告的读法应当是:先看环节、再看公司,而不是先看板块、再找逻辑。第十章会把这 30 家逐一归位并说明依据。
第二章 · 口径:读这个赛道之前必须先装上的滤镜
2.1 三种「交易额」,量的不是同一件事
数据交易机构对外披露成交情况时,实际上在用三套互不相同的口径。区分它们不是学究做法——三者之间可以差一个数量级。
挂牌额,指已在交易所挂牌、标价待售的数据产品的标价总和。它是供给侧的存量,不代表有人买。一个数据产品可以挂牌三年无人问津,它的标价仍然计入挂牌额。
成交额,指实际完成交易、有交易记录的金额。它又分当年成交额与累计成交额:前者是流量,后者是自机构设立以来的存量累加。全国多数数据交易所设立于 2021–2022 年,所以一个「累计成交额」背后往往是四到五年的累加。
备案交易金额,指在交易所完成登记备案的交易金额,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场外已谈妥、到场内走一道备案流程的交易。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披露的就是这一口径:截至 2024 年末「已累计备案交易金额近 100 亿元」(2025 北京数据交易成果报告会,2025-01-16,转引自《中国经营报》报道,属第三档证据)。备案额与成交额的差别在于,备案不要求交易撮合发生在场内。
这三者的关系是逐层收窄的包含关系:挂牌额涵盖全部标价供给,备案交易金额涵盖场内外已成交并登记的部分,场内当年成交额只涵盖当年在场内实际撮合成交的部分。本报告在正文中引用任何交易金额时,一律在括号里注明是哪一种、时点是哪一天。
2.2 官方统计制度是怎么定义的
口径混乱的局面在 2025 年有了官方答案。《全国数据资源统计调查制度》(国数综资源〔2025〕26 号,国家数据局综合司、公安部办公厅 2025-02-18 印发;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〔2025〕24 号,有效期至 2028-01)为数据交易机构单设了一张报表(表号:企业 3 表,「数据交易机构数据资源调查表」),指标结构如下:
| 指标层级 | 指标名称 | 计量单位 | 这个指标量的是什么 |
|---|---|---|---|
| 总量 | 交易总额 | 万元 | 全部实际成交金额 |
| 总量 | 交易次数 | 次 | 成交笔数 |
| 数据集 | 可交易数量 | 个 | 已上架待售的数据集(近似挂牌口径) |
| 数据集 | 交易数量 | 个 | 实际成交的数据集 |
| 数据集 | 交易金额 | 万元 | 数据集的成交金额 |
| 数据产品和服务 | 可交易数量 | 个 | 已上架待售的数据产品与服务 |
| 数据产品和服务 | 交易数量 | 个 | 实际成交的数据产品与服务 |
| 数据产品和服务 | 交易金额 | 万元 | 数据产品与服务的成交金额 |
这张表把「可交易数量」与「交易数量」明确分成两个指标,并要求按二十个行业门类分列填报(《全国数据资源统计调查制度》企业 3 表,2025-02-18)。也就是说,国家统计制度本身已经承认「挂牌」与「成交」是两回事,并要求分开报。此后任何把两者混为一谈的对外表述,都是机构自己的选择,不是统计制度的含糊。
同一套制度里还有两处值得注意的指标设计。省级政府公共数据资源调查表(公共 2 表)设有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入」(万元)、「签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的运营机构总数」(个)、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构交付的数据产品数量」(个)三个指标。企业调查表则把数据资源入表金额拆成四行:数据资源入表金额、外购数据资源入表金额、自行开发数据资源入表金额、其他数据资源入表金额(同上,企业调查表代码 55 至 58)。这四行的存在,说明监管方从一开始就清楚「买来的数据」与「自己做的数据」要分开看——第七章会说明这个区分在实际账面上产生了什么结果。
2.3 三个规模数字,量的不是同一块地
本报告会反复出现三个数量级差异巨大的数字。这里一次性说清它们各自量的是什么。
| 数字 | 值与时点 | 口径归属 | 出处 |
|---|---|---|---|
| 数据产业规模 | 6.78 万亿元(2025 年) | 含基础软件、云服务、数据中心、人工智能应用等全部数据相关经济活动 | 国家数据发展研究院《中国数据产业发展报告(2026)》,2026-08-28 |
| 数据生产总量 | 52.26 ZB(2025 年) | 物理量,不是金额;指全年新产生的数据体量 | 《全国数据资源调查报告(2025 年)》,属第三档证据 |
| 场内累计交易金额 | 近 800 亿元(2025 年末) | 全国数据交易所自设立以来累计,含各家自报口径 | 高金智库《数据交易所发展报告》口径,属第三档证据 |
第一个数字是产业口径。6.78 万亿元里,绝大部分是软件开发、云服务、系统集成的收入,与数据本身的买卖无关。用它来推导数据交易的市场空间,等同于用整个餐饮业的产值去推导某一家调料厂的销量。
第二个数字是物理量。52.26 ZB(泽字节,即十万亿亿字节)是数据体量,同比增长 27.28%,占全球比重约 27.44%(《全国数据资源调查报告(2025 年)》;本报告未能取得该报告原件,仅见于转载,列为第三档证据)。数据体量与数据价值之间没有任何换算关系:监控视频、日志、传感器读数构成了体量的大头,其中绝大部分永远不会进入交易。
第三个数字才是场内交易。近 800 亿元是自 2021 年前后各交易所设立以来的累计数,覆盖 46 家机构、21 个省级行政区(高金智库口径,2025 年末,属第三档证据)。本报告未能取得该报告原件,这个数只用来看量级与分布,不用来支撑任何拿掉它就不成立的判断。
三者摆在一起可以看出:**被称为「数据交易」的那部分,即使把四五年的累计额一次性计入,也只相当于数据产业一年规模的百分之一出头。**本报告计算:6.78 万亿元 = 67800 亿元,67800 ÷ 800 = 84.75,即产业年度规模是场内累计成交额的 84.75 倍;反过来 800 ÷ 67800 = 1.18%。这个算式用的两个输入值口径与时点都不同(一个是年度流量、一个是多年存量),因此它只能用来说明量级差,不能读成「数据交易占数据产业的 1.18%」。之所以仍然把它写出来,是因为在公开讨论里这两个数经常被并列引用而不作说明,而它们的量级差恰恰是这条链最需要先被看见的事实。
2.4 口径对照:同一件事的四种说法
图 2 · 数据交易金额的四种口径及其包含关系
数据来源:本报告依据《全国数据资源统计调查制度》(国数综资源〔2025〕26 号)企业 3 表指标结构,以及各交易机构公开披露的表述方式整理。
这张图的宽度只表示包含关系,不表示真实比例——真实比例本身就是这条链上最缺的数据之一。没有任何一家交易机构同时公布过这四个数,因此四者之间的转化率无法计算。这一点本身就是一条结论:在转化率不可得的情况下,任何单独引用的交易额数字都无法判断其含金量。
2.5 读这条链上任何一个数字之前,先问四句
把前四节压缩成一份可以随身带的检查表:
- 这是挂牌还是成交?挂牌只说明有人愿意卖。
- 这是当年还是累计?累计要问覆盖几年。
- 这是场内还是含场外备案?备案不等于场内撮合。
- 这是产业口径、物理量口径还是交易口径?三者不可互换。
再加一句给入表金额用的:这个金额是外购的还是自行开发的?会计准则要求分列,两者的含义完全不同(见 7.4 节)。
2.6 一个实操例子:怎么读一条交易所新闻
把前五节的规则合起来用一次。设想读到这样一条消息:某数据交易所宣布累计交易额突破 X 亿元,挂牌数据产品超过 Y 个。
按 2.5 节的四问逐条过:
第一问,这是挂牌还是成交。消息里的 X 是交易额、Y 是挂牌数,两个数说的不是同一批产品——Y 个挂牌产品中有多少产生了交易,消息没说,而这恰恰是判断市场活跃度的关键。
第二问,这是当年还是累计。「累计」两个字已经给出答案,但还要追一步:累计几年。多数数据交易所设立于 2021–2022 年,一个 2025 年末的累计数通常覆盖四到五年。把它除以年数得到的年均值,才是可以与其他年度指标比较的量。
第三问,这是场内还是含场外备案。这一问往往没有答案,因为多数机构的披露里不作区分。在没有答案时,正确的处理是把这个数当作上限而不是实际场内撮合额。
第四问,这是什么口径。交易额属于交易口径,不能与数据产业规模(产业口径)或数据生产总量(物理量口径)作任何换算。
四问过完,这条消息能支撑的结论就只剩一条:该机构累计有过这个量级的交易登记。它不能支撑「数据交易市场增长了多少」,也不能支撑「这个赛道有多大空间」。这不是对交易所的苛责——在缺少统一披露规范的情况下,任何机构的单方披露都只能被这样读。《全国数据资源统计调查制度》建立之后,这个局面有望改变,但改变要等到统计结果按机构公开的那一天(见 9.3 节)。
第三章 · 制度:四年里搭起来的一整套规则
3.1 政策时间线:从确权到定价,再到登记
这条链的特殊之处在于,它的边界不是由技术或需求划出来的,而是由文件划出来的。理解这个行业,先要把文件读顺。下面这张表只收本报告承重的文件,每一份都已回到发布库核对发文机关、文号与印发日期。
| 印发日 | 文件 | 发文机关 | 文号 |
|---|---|---|---|
| 2022-12-02 | 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》 | 中共中央、国务院 | 无文号,2022-12-19 公开发布 |
| 2023-08 | 《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》 | 财政部 | 财会〔2023〕11 号,2024-01-01 起施行 |
| 2024-09-21 | 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》 | 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 | 无文号,载《国务院公报》2024 年第 30 号 |
| 2024-11-21 | 《可信数据空间发展行动计划(2024–2028 年)》 | 国家数据局 | 2024-11-23 公布 |
| 2025-01-08 | 《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》 | 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数据局 | 发改数据规〔2025〕26 号 |
| 2025-01-08 | 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(试行)》 | 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数据局 | 发改数据规〔2025〕27 号 |
| 2025-01-16 | 《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》 | 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数据局 | 发改价格〔2025〕65 号 |
| 2025-02-18 | 《全国数据资源统计调查制度》 |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、公安部办公厅 | 国数综资源〔2025〕26 号 |
| 2026-02-03 | 《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》 | 国家数据局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中国证监会 | 国数政策〔2026〕6 号 |
| 2026-06-03 | 《关于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》 | 国家数据局 | 国数科基〔2026〕25 号 |
| 2026-07-01 | 《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(试行)》 |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 | 国数综政策〔2026〕35 号 |
这张表读下来有一条清晰的主线:2022 年解决「算谁的」,2024 年解决「怎么放出来」,2025 年解决「多少钱」,2026 年解决「怎么证明是你的」。四年走了四步,每一步都在把上一步没说清的地方补上。值得注意的是顺序——定价规则比确权登记早了一年半出台,这意味着在 2025 年这一年里,公共数据已经可以按政府指导价收费,但权属证明体系还没有建成。
3.2 三权分置:所有权被绕开了
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》(2022-12-02 印发、2022-12-19 公开发布,业内通称「数据二十条」)提出建立「数据资源持有权、数据加工使用权、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」。
这句话里最关键的是它没说什么。它没有规定数据的所有权归谁。这不是遗漏,是设计:数据可以被无限复制、可以被多方同时持有、来源往往涉及多个主体的权益,用传统的所有权框架去套,任何一条规则都会在第一个真实案例上卡住。绕开所有权、直接定义三种可以分别转让的权利,是让数据能流动起来的最小可行方案。
这个设计有一个直接的产业后果:**买方通常买不到一个排他的所有权。**它能买到的是加工使用权或产品经营权,是有期限、有范围、可撤销的权利。这类权利本身可以转让——《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(试行)》专设了转让登记(见 3.4 节)——但转让的仍然是这三项权利之一,而不是所有权。因此这门生意天然偏向持续授权而非一次性买断,天然要配套一套持续的权属登记与核验设施:2026 年登记体系的建立,根源就在 2022 年的这个选择上。
3.3 价格:准许收益率把授权运营写成了公用事业
《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25〕65 号,2025-01-16 印发)把这个环节的商业模式写得非常具体。它的定价规则是这样的:
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,其中「国家数据管理部门设立或指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数据产品和服务,按程序纳入中央定价目录」。定价方法是「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;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,由授权主体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的上限收费标准」。成本口径是「运营机构在提供用于产业发展、行业发展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发生的,扣除政府补助后的合理费用支出」。
而利润的上限写得极其具体:「准许利润率按照成本调查前一年 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 6 个百分点确定。」
这一句话定义了整个环节的商业模式上限。它是电网输配电价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、自来水价格使用的同一套「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」方法。一个环节一旦被纳入这套方法,它就不再是一门可以靠定价能力扩张利润的生意,而是一门靠资产规模和成本控制赚取管制收益的生意。
三条推论直接跟着这条规则出来。其一,这个环节的利润与数据的稀缺性无关,与运营机构投入了多少可计入成本的资产有关——投入越大,准许收入的基数越大。其二,这个环节不会出现暴利,也很难出现爆发式增长,因为收入上限被公式锁住了。其三,能进这个环节的主体,必然是能承担前期大额投入、能接受管制收益率的类型,即地方国企与公用事业性质的平台公司,而不是追求高倍数回报的创业公司。第六章会顺着这条线把这门生意的形态讲完。
另有一条不能忽略的例外。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》(2024-09-21 印发)规定:「指导推动用于公共治理、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有条件无偿使用。用于产业发展、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经营性产品和服务,确需收费的,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管理。」也就是说,公共数据的应用场景被分成两类,其中一类明确免费。免费的那一类恰恰是场景最多、需求最刚性的那一类(社会治理、公共服务)。能收费的市场,从制度设计的第一天起就被切掉了一半。
3.4 登记:两套体系,两类主体
这条链上有两套登记,它们经常被混为一谈,但主体、对象、效力都不同。
第一套是公共数据资源登记。依据是《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》(发改数据规〔2025〕26 号,2025-01-08 印发)。登记对象是公共数据资源本身及其加工形成的产品和服务。登记机构是「由国家和地方数据管理部门设立或指定的、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服务的事业单位」。程序是「申请、受理、形式审核、公示、赋码」,公示期十个工作日,形式审核应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。登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三年,期满可续展,每次续展最长三年。
这里有两个词需要特别注意。一是形式审核(指只核对材料是否齐全、格式是否合规,不对数据内容的真实性与权属的实质正确性作判断)。二是事业单位——登记机构不是企业,不以营利为目的。两者合起来意味着: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本身不是一门生意,它是一项行政服务。
第二套是数据产权登记。依据是《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(试行)》(国数综政策〔2026〕35 号,国家数据局综合司 2026-07-01 印发)。登记类型分为「初次登记、转让登记、变更登记、续期登记、注销登记」五种。登记凭证被定位为「数据权属和内容的可信证明」,应用场景包括数据流通交易中作为权属证明、数据资产入表和融资担保中作为合法拥有的证明、纠纷解决中作为权属依据、企业扶持政策中作为情况证明(国家数据局有关负责同志就该指引答记者问,2026-07-05)。目标被概括为「一次登记、全国通用」。
两套登记的差别在于:前者管的是公共数据,主体是事业单位,解决的是「这份公共数据能不能被授权出去」;后者管的是可进入市场流通的数据——经授权运营后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、公用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中产生的数据,以及企业自有数据;政务数据明确不予产权登记,只走公共数据资源登记(国家数据局就《指引》答记者问,2026-07-05)。后者的主体是被遴选的登记机构,解决的是「这份数据是谁的、能不能拿去入表和融资」,才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直接相关。两套登记不是「窄」与「全」的包含关系,而是按数据类型切开的分工。
3.5 2026 年的转向:交易所被改写成登记机构
2026-09-11,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上线试运行。该系统「汇集全国数据产权登记结果等信息,面向全国提供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公示、登记结果查询核验等服务」。同时公布的是全国登记机构目录的首批名单: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、上海数据交易所、深圳数据交易所(国家数据局,2026-09-11)。
这是本报告认为过去两年里最具产业含义的一次制度动作,理由有三。
其一,它给了三家头部交易所一个新的、排他的身份。在此之前,交易所之间的竞争是同质的——都在建平台、拉数据商、冲交易额。成为全国登记机构之后,这三家手里多了一项别人没有的职能,而这项职能的服务对象是全国,不受属地限制。
其二,它把这条链的价值重心从「撮合」移到了「确权」。撮合的价值取决于成交量,而成交量四年来一直上不去(见第五章)。确权的价值取决于登记量,而登记是入表与融资的前置条件——需求来自企业自身的财务与融资动机,不依赖买方市场的形成。
其三,它给了交易所一条与交易量脱钩的收入线。《指引》第十条第(三)(八)项要求登记机构公开登记流程与收费标准、提供价格合理的登记服务、不得强制捆绑其他收费项目;第三十一条要求数据流通服务机构采信按该指引核发的登记凭证,无正当理由不得重复审查、重复收取费用(国数综政策〔2026〕35 号,2026-07-01)。收费是允许的,只是上不去;真正的收入空间在围绕登记长出来的存证、核验、合规、评估服务上。
需要对时态保持克制的一点:该系统截至本报告数据截止日处于上线试运行状态,不是正式运行;官方披露中未给出已登记数量,只说明上线首日的申请涉及信息技术、交通运输、科学研究和卫生等多个行业(国家数据局,2026-09-11)。它会不会真的形成一条稳定收入线,现在没有数据可以回答。
3.6 安全治理与合同范本:流通的两个前置条件
第三章前五节讲的是产权、价格与登记。还有两件事同样被文件规定了下来,它们直接决定一笔数据交易能不能落地。
第一件是安全责任的划分。《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 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数据局、中央网信办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市场监管总局六部门于 2025-01-06 以发改数据〔2025〕18 号印发。六个部门联合发文这件事本身就说明问题:数据流通的安全责任跨越了发展、网信、工信、公安、市场监管五个条线,任何一个条线不点头,一笔跨主体的数据流通都推不下去。
这解释了这条链上一个反复出现的现象:技术早就可行,项目却推不动。卡住的不是技术,是没有人愿意承担数据出域之后的责任。一份数据从持有方流向使用方,中间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泄露或滥用,责任归属在制度建立之前是不清楚的。在责任不清楚的情况下,理性的选择是不流通。安全治理方案要解决的就是这件事。
第二件是合同范本。《国家数据局综合司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》(国数综政策〔2025〕78 号,2025-07-02 印发)一次性发布了四类示范文本:《数据提供合同(示范文本)》(GF-2025-2615)、《数据委托处理服务合同(示范文本)》(GF-2025-2616)、《数据融合开发合同(示范文本)》(GF-2025-2617)、《数据中介服务合同(示范文本)》(GF-2025-2618)。文件说明目的是「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,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,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」。
这四类范本的划分本身包含了重要信息:监管方认定的数据流通形态有四种,而「买卖」只是其中一种。数据提供是一方把数据给另一方;数据委托处理是数据不转移、由受托方加工;数据融合开发是多方各出数据共同开发;数据中介是居间撮合。后三种都不涉及数据所有权的转移,这与 3.2 节讲的三权分置是一以贯之的。
对产业的含义是:以「卖数据」为中心去理解这条链,会漏掉四分之三的形态。真实业务中占比更高的是委托处理与融合开发——它们在财务上表现为服务收入,不表现为数据交易额,因此也不会出现在任何一家交易所的成交统计里。这是 5.2 节「最赚钱的交易不在场内」的另一个成因。
3.7 制度密度本身说明了什么
把 3.1 节那张表再看一遍,会注意到一件事:四年里,围绕这条链出台的中央层级文件在十份以上。这种制度密度在新兴产业里并不常见。
制度密度高,通常不是因为产业跑得快,而是因为产业跑不起来。一个需求侧自发形成的市场,不需要这么多文件来规定登记怎么做、价格怎么定、合同怎么签。半导体设备、动力电池这类行业的政策以支持性措施为主,很少有规定交易合同范本的文件;而这条链上,连数据提供合同的示范文本都由两个部委联合印发(见 3.6 节)。
这个观察的产业含义有两层。
第一层是对节奏的判断。制度供给持续领先于市场需求,意味着这条链的推进速度由行政节奏而非商业节奏决定。平台何时建、登记何时上线、价格何时核定,都取决于文件落地的时间表。对从业者而言,跟踪政策发布的边际价值高于跟踪订单——因为订单本身是政策的函数。
第二层是对风险的判断。高制度密度也意味着高制度依赖。3.1 节的十一份文件里,多数是「试行」「暂行」「行动计划」,本身带有阶段性。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》标注「试行」,《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》标注「试行」,《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》标注「暂行」。这意味着这条链的规则在未来几年仍有调整空间,而规则的每一次调整都会改变环节的价值分布——附录 E 把这类风险逐条列了出来。
第四章 · 钱从哪来:四条收入线,只有两条在转
4.1 四条线的总览
任务书要回答的第一个问题是「钱从哪来」。把这条链上能收到钱的方式归类,本报告归为四条,其余形态都是这四条的组合或变体。
| 收入线 | 付费方 | 收入形态 | 回款依赖 | 当前状态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财政付费 | 地方财政、数据管理部门 | 工程与运维合同 | 预算安排与支付节奏 | 在转,是当前的主力 |
| 授权运营分成 | 数据使用方,通过运营机构结算 | 服务费,政府指导价 | 使用方付费意愿与定价核定 | 刚起步,受价格公式约束 |
| 企业买数据 | 商业买方 | 订阅或按次计费 | 买方的数据变现能力 | 局部在转,集中在金融与征信类场景 |
| 卖铲子 | 上述三方 | 软件、平台、咨询、评估 | 客户的资本开支 | 在转,是多数上市主体的实际收入 |
这张表的关键在最后一列。四条线里真正在稳定产生现金流的是第一条和第四条,而这两条都不是「卖数据」——它们卖的是工程和工具。第二条与第三条才是「数据要素市场」这个概念指向的东西,也正是目前规模最小、最不确定的部分。
下面四节按顺序拆。
以上是免费试读部分(正文约 29%)。完整版包含全部 16 章正文、全部数据表与来源清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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